贵阳调查公司所得证据(转载于法制网)
王大伟(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教授):公安机关在侦查的时候,他有一个严格的法定程序,按照刑诉法一步一步是非常严格的,比如说你要调查这个人,要经过哪一级部门的批准,然后要有几个人参与,但是私人侦探他怎么掌握这个问题 就靠他自律了。他是个公司,他是一个公司,它上面没有人去领导他,他怎么解决这个问题。
跟踪拍摄是否侵犯他人的隐私,拍摄的录像带谁能保证又怎么保证不被用于非法的目的,而对当事人造成更大的侵害,是社会各方普遍存在的担心。1992年中国第一家民间调查机构“上海社会安全咨询调查事务所”在上海成立。以端木宏屿为代表的几名资深刑侦专家首创了这个机构。人们把这一行赋予了一个传奇色彩的名字——“私人侦探”。1993年公安部发出通知,取缔了这个行业。
王大伟(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教授):警察的权力是属于国家的,那么侦查权它又是警察权力里边的一个比较核心的权力,那么任何一个部门和任何一个个人如果不是国家授予你这个权力,那么你从事侦察业就是违法的。
1993年公安部发布了关于禁止开设“私人侦探所”性质的民间机构的通知,通知说明,鉴于这些民营机构的各类业务已有公检法分工管理,在经营活动中使用的一些手段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,行使了国家执法部门的部分权力。为此决定,严禁继续开办,并对现有机构会同工商部门予以取缔。
然而通知生效后的12年时间,这个行业并没有真正消失。从事的业务也都在民事领域。法学专家撰文表示,民间调查的市场需求始终是存在的,这是这个行业虽然在地下却一直在发展的原因。
2002年4月1日,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《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》,“只要不违反法律的一般禁止性规定,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,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,未经对方同意的录音录像也可以作为证据”。这个法规的出台推翻了以前关于偷拍偷录的禁止性规定。这也同时意味着民间调查所取得的证据,有了更大的用场。目前全国各大中城市,调查公司数量最多的是广东省的深圳和广州市,其中规模和数量排在第一的是深圳。调查的手段主要是跟踪,盯梢,拍摄录像等等。
何家弘(中国人民大学法学教授):现在我们讲的是这种调查权,实际它是一个社会中公民 他都可以拥有的一种权利。但是在有些情况下 你自己无法行使这个调查权的时候 那么这个权利能不能够委托他人来做,实际是这么一个问题。那我觉既然是公民的一种权利,那你这个权利应该是可以委托他人来做的。
何家弘(中国人民大学法学教授):所以对于公民的这种调查权 知情权 他是有正当性的 提供这种服务的这种机构这种活动也就具有了正当性的 所以这一点现在我觉得你禁止是禁止不住的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