贵阳调查取证
发布时间:2021-5-12
众所周知,侦察机关侦察,新闻记者采访,其所取得的视听资料一般均作为现场证据使用,而且其证据力往往无可辩驳。但有时涉讼的公民个人或其代理人将自行秘密录音、录像的视听资料在法庭中举证,即使真实反映了客观情况,对方当事人也会以“取证手段不合法”、“非法录音录像侵犯个人隐私”等为由进行抗辩,法庭往往也只能作为参考,而无法作为支持举证方胜诉的证据予以采信。
2002年4月1日,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《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》,“只要不违反法律的一般禁止性规定,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,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,未经对方同意的录音录像也可以作为证据”。这个法规的出台推翻了以前关于偷拍偷录的禁止性规定。